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17-11-22 16:39   欧美同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1913年在北京成立,定名为欧美同学会,2003年增冠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名。本会是以中国留学海外各国归国同学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具有群众性、高知性、统战性的特点和优势。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的理念,坚持立足国内、开拓海外,努力成为留学报国的人才库、建言献策的智囊团、开展民间外交的生力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完成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推动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业绩。
第六条 开展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
第七条 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
第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第九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留学人员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具备《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组织通则》规定的个人会员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1.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2.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二年;
3.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
4.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同意。
第十四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的中国留学海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5)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4)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5)积极发展新会员;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分会和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理事会须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每五年选举一次。理事名额参照会员人数,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由会长会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
(3)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会长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会长会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在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海外名誉理事、海外理事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留学国家或地区设立分会。各分会在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对总会有关重大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并参与筹划,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本会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的决定和决议,配合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会务活动,承办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是地方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会员和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及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发展之所需。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长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11号,即成立初期原址。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徽由象征宽阔海洋的蓝色长方形背景、代表中国传统书写工具的毛笔和西方传统书写工具的羽毛笔及本会英文名缩写组成。
第三十七条 欧美同学会的英文全称是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缩写为WRSA。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英文全称是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OSAC。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资料最新更新时间为2016年2月)